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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11-15 来源:
本文摘要:扬子晚报网4月24日讯23日,镇江丹徒法院发布这起特殊的案情,该院民一庭近日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扬子晚报网4月24日讯23日,镇江丹徒法院发布这起特殊的案情,该院民一庭近日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院方介绍,2016年初,原告蔡浚在被告江苏某电器镇江大卖场购买空调两台,后卖场安排安装人员武宁,到蔡浚家中安装。武宁在安装完室外挂机后,从室外爬向室内过程中,右脚踏窗口边缘踩空,本能地抓住站在窗边蔡浚的右手腕,将原告拖出窗外一同摔落至地面!意外致使蔡浚身体多处骨折受伤。因事后原、被告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蔡浚于2018年10月诉至镇江丹徒法院,要求被告江苏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和其镇江分公司,共同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两被告共同辩称,镇江卖场将两台空调卖给原告属实,但已将空调安装委托给镇江丹徒某空调经营部负责安装,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由经营部负责安装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据此,认为原告蔡浚应向该经营部主张权利,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镇江卖场庭审中陈述用户购买空调后,被告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安装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统一着有明显载有某大卖场的标识服装。而被告提供的承揽合同中,也约定乙方武宁在空调服务内容持有带有甲方被告的标识性的证件和工作服。
因此,用户据外观,难以判断安装人员系独立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安装系被告镇江卖场的职务行为。故此,被告镇江卖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被告镇江卖场系被告江苏某商务服务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江苏某商务服务公司给付原告蔡浚损失合计132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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