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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11-01 来源:
本文摘要:地产中国网讯 近日,财政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公布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涉及问题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拒绝各地区在今年年底前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出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时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专门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研发业务部分挤压过来或改以企业。
地产中国网讯 近日,财政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公布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涉及问题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拒绝各地区在今年年底前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出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时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专门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研发业务部分挤压过来或改以企业。《通报》同时认为,要合理确认土地储备总体规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偿还能力等因素确认。尤其认为,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高的地区,要减缓已储备土地的前期研发和供应工程进度,适当增加或暂停追加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
《通报》具体,要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以下为通报原文: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涉及问题的通报财综[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前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不道德,增进土地储备身体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报如下:一、清扫传输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各地区应该融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展开全面清扫。为提升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不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应以不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对于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该在传输裁并的基础上,按规定新的划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鉴于土地储备机构分担的依法获得土地、展开前期研发、储存以待供应土地等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获取反对确保,无法或不应由市场配备资源,因此,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区应该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出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地区应该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专门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研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挤压过来或改以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适当挤压或直管。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机构明确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
二、更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不道德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强化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规定,各地区应该更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不道德。土地储备工作不能由划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分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不准不得再行专门从事追加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分担与土地储备职能牵涉到的事务,还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早已分担的上述事务应该按照本通报第一条规定限期挤压和直管。
三、合理确认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偿还能力等因素确认。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高的,要减缓已储备土地的前期研发和供应工程进度,适当增加或暂停追加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防止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高而构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份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四、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储备债务对清扫筛选后确认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不应划入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债务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支出统筹安排,并逐步发售地方政府债券不予移位。五、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土地储备机构追加土地储备项目所须要资金,应该严苛按照规定划入政府性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严重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问题。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不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涉及政府性基金收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作土地储备的债券发售规模和期限。六、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用于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一是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中决定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征地补偿费用、土地研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再次发生的涉及费用。
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决定用作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售地方政府债券筹措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作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作征税、并购、优先购买、交还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研发等土地储备支出,不得用作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支出。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该与土地储备资金实施分账核算,不得互相混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用于范围还包括:(一)征税、并购、优先购买或交还土地必须缴纳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征地补偿费用。
还包括土地补偿费和移往退休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以及依法必须缴纳的与征税、并购、优先购买或交还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税、并购、优先购买或交还土地后展开适当的前期土地研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研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涉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灌溉、通讯、灯光、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研发,下车展开与储备宗地牵涉到的上述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三)按照本通报规定必须偿还债务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还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再次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注册、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开支。七、推展土地收储政府订购工作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积极探索政府出售土地征税、并购、交还牵涉到的征地移往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该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订购实行储备土地的前期研发,还包括与储备宗地涉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灌溉、通讯、灯光、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会同辖区内土地储备机构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发布项目实行内容、接续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后结果、取得成效等涉及信息,不准层层转包。项目接续主体或供应商应该严苛履行合同义务,按合约誓约数额提供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挂勾,也不得以项目所牵涉到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对于违反规定的不道德,将按照《预算法》、《政府订购法》、《政府订购法实行条例》、《政府出售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展开处置。八、强化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该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偿还能力等因素,按照宗地编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支出,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议。其中:归属于政府订购范围的应该按照规定编成政府订购支出,归属于政府出售服务项目的应该同时编成政府出售服务支出,并严苛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应该严肃审查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支出、地方政府债券收益和存量贷款资金。土地储备开支首先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益、存量贷款资金中决定,严重不足部分再行通过省级政府发售的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问题。财政部门应该及时国家发改委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收支支出。
土地储备机构应该严苛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国家发改委的支出继续执行,并根据土地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明确提出用款申请人,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中:归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开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土地储备机构必须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支出的,应该按照规定编成支出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继续执行。
每年年度完结,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收支,并详尽获取宗地开支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收支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审查或者由具备良好信誉、执业质量低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涉及中介机构展开审查。
土地储备机构应该按照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好土地储备资产的注册、核算、评估等各项工作。九、实施好涉及部门责任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不道德,是更进一步完备土地储备制度,增进土地储备身体健康发展的最重要措施。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周密部署,增强督导,保证上述各项工作成功实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抓住修改《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全面推行)》、《土地储备统计资料报表》等涉及制度。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应该强化对市县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敦促市县涉及部门严肃贯彻落实本通报规定,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此前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涉及规定与本通报规定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报规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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